公 告
新昌县新阳塑业有限公司债权人:
2021年8月19日,新昌县人民法院以(2021)浙0624破申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新昌县新阳塑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阳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同时指定浙江越泽律师事务所为新昌县新阳塑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自新昌县人民法院受理对新阳公司破产清算申请以来,管理人接管到新阳公司的公章、发票章、财务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私章各一枚。此外管理人还接管到债务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各一份,开户许可证原件一份,机构信用代码证原件一份,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原件二分、社会保险登记发证、验证申报表、变更登记情况、股东会决议原件各一份,同时接管债务人部分财务账册,未接管到其他财产。现新阳公司无任何财产可供支付破产费用。经报告新昌县人民法院后,确定原定于2021年10月22日上午9时30分在新昌县人民法院召开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不再召开。管理人后续将视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申请新昌县人民法院宣告新昌县新阳塑业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特此公告
新昌县新阳塑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