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诸 暨 市 人 民 法 院公 告
(2021)浙0681破38号
2021年5月18日,本院根据浙江兆山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诸暨市金浩有色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因管理人未接管到财务账册,管无法对债务人财产状况开展审计工作。现经破产管理人核实,截止到2021年9月17日,债务人诸暨市金浩有色金属科技有限公司资产金额为4524450元,负债金额为16822731.29元,净资产为-12298281.29元。本院认为,诸暨市金浩有色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财产状况又无好转的可能,已经严重资不抵债;本院在审理诸暨市金浩有色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期间,相关权利人也未提出和解、重整的申请。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应依法宣告债务人诸暨市金浩有色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1年10月27 日裁定宣告诸暨市金浩有色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破产。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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