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绍 兴 市 柯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浙0603破3号
本院根据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的申请,于2021年12月 20日裁定受理其申请浙江宁远塔桅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越泽律师事务所为浙江宁远塔桅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宁远塔桅制造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2年3月31日(含31日)前,向浙江宁远塔桅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时间∶ 周一至周五午8:30~11:30,下午14:00~16:30;申报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平江路17号龙湖大厦24楼浙江越泽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 312000;联系人及电话∶吕海伦、俞烨鑫;手机∶13757520098、13806744331】。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宁远塔桅制造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该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浙江宁远塔桅制造有限公司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权利人可以通过浙江宁远塔桅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依法行使取回权。
本院定于2022年4月1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如系自然人的,应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附:
1、法院受理及指定管理人裁定书、决定书
2、法院破产公告及法院通知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