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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柏峰终止程序裁定
2023-11-02 17:20:49     465

浙 江 省 绍 兴 市 越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 2023 ) 浙 0602 破 39 号



        申请人:胡柏峰,男,1979 年 6 月 24 日出生,汉族, 住绍兴市越城区城南建设新村 4 幢 501 室,公民身份号码 330621197906245913。

       2023 年 6 月 5 日,胡柏峰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 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进行个人债务集中 清理。本院于 2023 年 6 月 29 日裁定受理,并于同日指定浙 江越泽律师事务所为其管理人。

       2023 年 10 月 20 日,胡柏峰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 经管理人对胡柏峰财产情况进行调查,发现债务人胡柏峰除 已抵押的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天兴路 51 号商铺外无有可 供分配清偿债务的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时,全体债权人 未能一致同意通过表决规则导致个人债务清理程序无法继 续,为保障债权人、债务人利益,请求本院终止胡柏峰个人 债务集中清理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胡柏峰除存在部分抵押财产外, 无其他财产可供清偿,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期间,其提供的 清偿方案亦无法获得债权人认可,具有《浙江法院个人债务 集中清理 ( 类个人破产) 工作指引 (试行)》第五十四条规 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止胡柏峰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本裁定自即 日起生效。



浙 江 省 绍 兴 市 越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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