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绍兴佐东纺织品有限公司职工债权的公示
(2023)佐东纺织品破管字第7号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根据李孟的申请,于2023年9月27日以(2023)浙0603破申6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绍兴佐东纺织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年10月13日以(2023)浙0603破64号决定书,指定浙江越泽律师事务所为绍兴佐东纺织品有限公司管理人。
绍兴佐东纺织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定于2023年12月6日下午14时30分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本次债权人会议将以网络会议方式线上召开,具体操作方式请电联绍兴佐东纺织品有限公司管理人。
一、债务人接管情况
1、管理人就接管事项向债务人及其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告知
为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推进破产案件有序进行,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第十五之规定,管理人向绍兴佐东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兼经理秦东鑫、监事秦丹丹寄送法院出具的《通知书》等材料,要求上述人员移交绍兴佐东纺织品有限公司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等。但管理人寄送至绍兴佐东纺织品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柯桥区中国轻纺城老市场2楼2007号的材料及寄送至秦丹丹户籍地的材料,均因收件人名址不详且无法联系上收件人而作退件处理;寄送至秦东鑫户籍地的材料为单位收发室签收。同时,绍兴佐东纺织品有限公司工商内档及企查查网站预留的联系电话均已为空号,以致管理人暂无法联系上绍兴佐东纺织品有限公司相关责任人员。
故至今,绍兴佐东纺织品有限公司相关责任人员均未有配合管理人办理接管且未有办理任何移交。
2、管理人到债务人工商注册地址实地查看情况
管理人至绍兴佐东纺织品有限公司注册地柯桥区中国轻纺城老市场2楼2007号进行了实地查看,未发现绍兴佐东纺织品有限公司在此处生产、经营,现场也没有绍兴佐东纺织品有限公司的留守人员。
另,在绍兴佐东纺织品有限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之前,管理人未了解到其有其他经营活动。管理人后已在柯桥区中国轻纺城老市场2楼就本案的裁定书、决定书、通知书等进行了公告张贴。
二、绍兴佐东纺织品有限公司社保参保缴费人员名单查询情况
管理人至绍兴佐东纺织品有限公司注册地所在的绍兴市柯桥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服务中心查询了该公司社保参保(含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人数记录及人员名单信息。经查询,绍兴佐东纺织品有限公司未办理社会保险单位登记手续及未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参保登记手续。
三、绍兴佐东纺织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查询情况
管理人至绍兴佐东纺织品有限公司注册地所在的绍兴市柯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查询,经查询,绍兴佐东纺织品有限公司在绍兴市柯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自2017年1月1日起无劳动仲裁案件信息(根据绍兴市柯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案件登记信息,仅能查询自2017年1月1日起的案件信息)、在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无劳动争议诉讼案件、执行案件信息。
四、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柯桥区税务局申报职工债权情况
管理人告知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柯桥区税务局若绍兴佐东纺织品有限公司尚有税款未结清,或有包括但不限于税务违法违章罚款、社保、医保等款项未缴清的,请其在收到告知函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其欠税(款)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欠缴税款本金、滞纳金、税务违法违章罚款、社保、医保等)回复管理人,并于2023年12月1日前向管理人书面申报债权。
目前,管理人暂未收到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柯桥区税务局的申报债权材料。
现管理人根据上述查询到的情况,同时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就绍兴佐东纺织品有限公司尚欠职工的工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以上统称职工债权)予以公示:绍兴佐东纺织品有限公司暂无职工债权。请各位职工就绍兴佐东纺织品有限公司是否存在因破产而与之解除劳动合同需给予经济补偿或者需要支付所欠工资(报酬)的职工;绍兴佐东纺织品有限公司是否有拖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绍兴佐东纺织品有限公司是否存在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以上统称职工债权)等情况进行核实。
管理人日后将根据接管到的绍兴佐东纺织品有限公司财务凭证、账簿及绍兴佐东纺织品有限公司方人员后续移交的债务清册、劳动合同等人事档案、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的支付和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职工债权凭证等材料(如有),对职工人数及职工债权再进行核查并予以公示。
各位职工若对本公示“绍兴佐东纺织品有限公司暂无职工债权”有异议的,应在2023年12月1日前向管理人提出书面异议,并附相关证据,管理人将在收到异议后再次复核、答复;如不服,也可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则视为对本次公示的职工债权公示表载明内容无异议。
特此公示。
绍兴佐东纺织品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附:
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管理人办公地址:浙江省绍兴市平江路17号龙湖大厦24楼,浙江越泽律师事务所;管理人的联系方式:陈珊珊,15957502985。
3.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群贤路21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