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绍 兴 市 柯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浙 0603 破 3 号之一
本院根据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 行的申请,于 2021年 12 月 20 日裁定受理其申请浙江宁远 塔桅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查明:浙江宁远塔桅 制造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 2022 年 4 月 15 召开,经 该次会议债权核查审核确认的无异议债权 47 笔,金额为 180635169.64 元。同时会议还表决通过了《关于停止债务人 营业的报告》《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债务人财产变价方案》 《对外债权催收授权方案》《管理人报酬方案》《破产财产分 配方案》《关于非现场审议有关表决事项的议案》等报告。 2023 年 11 月 20 日,浙江宁远塔桅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 院申请称,管理人在接受人民法院指定后,全面核实查清了 债务人的资产和负债。截至 2023 年 8 月 11 日,经浙江宁远 塔桅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委托浙江中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审计核实,浙江宁远塔桅制造有限公司资产总额 为 37579019 元,负债总额为 251545703.19 元, 已属于资不 抵债。本院认为,浙江宁远塔桅制造有限公司现企业资产现状及债权登记结果证实其资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事实清楚。本院在受理申请人提出的 破产清算申请后,相关权利人未提出和解或者重整程序申请 且浙江宁远塔桅制造有限公司亦不存在宣告破产障碍的事 由,浙江宁远塔桅制造有限公司作为企业法人符合宣告破产 的法定条件。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于 2023 年 11 月 20 日裁定宣告浙江宁远塔桅制造有限公司破产。
特此公告
浙 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