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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上虞宇通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2025-09-04 15:28:45     37


2025年8月20日,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作出(2025)浙0604破申69号裁定书及决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绍兴市上虞信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绍兴上虞宇通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浙江越泽律师事务所为绍兴上虞宇通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管理人。

绍兴上虞宇通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5年10月31日前,向绍兴上虞宇通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平江路17号龙湖大厦24楼(浙江越泽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12000;联系人:盛雨涵19121092842,吕海伦13757520098】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清算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计算至2025年8月19日止)。具体申报方式及要求请及时联系管理人。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绍兴上虞宇通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绍兴上虞宇通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绍兴上虞宇通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权利人可以通过该公司管理人依法行使取回权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定于2025年11月13日下午14时30分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本次债权人会议将以网络方式线上召开,具体操作方式请电联绍兴上虞宇通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自然人身份证明。债权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债权人盖章或签署的特别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或执业证。委托代理人系律师或法律工作者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附件:

3.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告)【上虞宇通建筑】.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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